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销毁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2号 1998-09-1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销毁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94年版专用发票销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毁的范围 1994年版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毁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专用发票销毁定于10月13日在忻州区造纸厂进行,采用化成纸浆的方法销毁。 各地、市务于10月12日当天将本地区需销毁的专用发票送到指定地点,不得提前或拖后,以免影响全省专用发票销毁工作。为方便工作,各地可先到忻州地区国税局集中届时有专人引路。 三、销毁工作要求 1.各地市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2.销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严防在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3.各地市对待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做到数字准确、责任分明。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送,确保安全。 4.各地、市对销毁的专用发票要造册登记(登记表一式两份,省、地各留在一份)、主管领导签字、装箱封存、由专人送达。 5.参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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