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1]89号 2001-06-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新《征管法》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均应按照新《征管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新《征管法》中所涉及的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之前,我市暂保留原格式,相应条款由各地根据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修改。 三、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局。 附件:国税发[200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01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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