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7]2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08
摘要: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曾核定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16号        1997-09-08


  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曾核定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原广东省税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5元

  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市(不包括所属县):4元

  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不包括所属县):3元

  番禺、顺德、南海市:4元

  花都、从化、增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三水、高明市:2元

  斗门、潮阳、澄海、曲江、南雄、乐昌、兴宁、惠阳、陆丰、阳春、廉江、雷州、吴川、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会、高要、英德、连州、普宁、罗定市、县:1.5元。

  其他县:1元。

  各地应按省局调整的税额标准,尽快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划分土地等级,调整确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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