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7]216号 1997-09-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5元 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市(不包括所属县):4元 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不包括所属县):3元 番禺、顺德、南海市:4元 花都、从化、增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三水、高明市:2元 斗门、潮阳、澄海、曲江、南雄、乐昌、兴宁、惠阳、陆丰、阳春、廉江、雷州、吴川、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会、高要、英德、连州、普宁、罗定市、县:1.5元。 其他县:1元。 各地应按省局调整的税额标准,尽快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划分土地等级,调整确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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