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08号 2006-9-2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现就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时。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逐笔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种类包括微机发票:税控机发票和定额发票,开具发票范围包括营业税税目所涉及的行业。 各地要做好发票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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