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03号 2000-7-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强化专用税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并在7月底前,将负责这项工作的主管局长名单,书面报送省局。 二、为了规范专用税票的管理,保证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根据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试行办法》(见附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操作程序,供各地选用。各地也可以在保证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信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更适合本地工作特点的操作程序。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抽调精干力量,对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一次核对,凡不符合专用税票及其电子信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进行纠正。 省局将在8月15日后,组织力量对各市地第一次上传的专用税票信息进行检查。 四、省局将定期考核各地的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的质量、传输率和核对率,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仍未达到90%的,省局除通报批评外,有关市、地局主管局长要到省局说明原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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