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143号 2006-08-2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2006]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暂按照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51号)停止执行。各地应将新的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场所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局将根据总局的部署,适时对各地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收费的单位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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