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5]142号 1995-11-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发[1995]131号)收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属于数月的奖金"仅限于季度奖、半年奖和全年奖(年终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仅限于年度的加薪和劳动分红。 三、对个人分几次取得属于同一年度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将几次全部所得合并后,在最后一次所得的发放当月,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计税。对以前数次已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同预缴税款,在最后一次所得发放后,合并几次全部所得计税时多退少补。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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