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52号 1997-01-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纳税申报计算机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清算申报表》(以下简称《清算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作如下改动: 1、第(34)栏改为:本年应补税额(若(33)>0,(34)=(33);若(33)≤0,(34)=0)。 2、第(35)栏改为:本年应留抵税额(若(33)≤0,(35)=(33);若(33)>0,(35)=0)。 二、一般纳税人所属期为1997年1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即“上期留抵税额”栏),不再以96年12月的纳税申报表的“本期留抵税额”栏的数据填列,应以《清算申报表》的第(35)栏(即“本年应留抵税额”栏)的数据填列。征收员据此或审核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输入有关数据。 三、征收分局加强对《清算申报表》中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征收员以审定后的《清算申报表》的第(14)栏(即九六年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栏)的数据录入到电脑中“期初留抵数”一栏。此项工作必须在纳税人97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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