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305号 1997-07-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232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133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或经申请而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予抵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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