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2]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19
摘要: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户合并、分设、改组改制、股份合作等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19号          2002-02-1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区情况,区局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时要注意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按总局划分征管范围规定对纳税户进行分类,坚决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出现,确保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业户划归地税部门征管。

  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户合并、分设、改组改制、股份合作等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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