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19号 2002-02-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区情况,区局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时要注意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按总局划分征管范围规定对纳税户进行分类,坚决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出现,确保应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业户划归地税部门征管。 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户合并、分设、改组改制、股份合作等情况,加强对纳税户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所得税分享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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