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涉及平价转让股权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1-08-08
摘要:为了规避个人股权转入溢价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双方往往会相互配合并采用平价转让股权即按个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计价转让股权或价格低于注册资本的方式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溢价部分通过私账支付的方式走账。

  为规范企业股权转让当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日前已有多个城市发布通告要求对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要求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这不是地方的特殊规定,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税法虽有如此规定,但纳税人转让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时,部分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并未按税法规定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部分纳税人忽视了股权变更的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供完税凭证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双方甚至产生了侥幸心理,由此产生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我们知道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为了规避个人股权转入溢价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双方往往会相互配合并采用平价转让股权即按个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计价转让股权或价格低于注册资本的方式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溢价部分通过私账支付的方式走账。

  对于股权受让方、买方来说这样的操作对自身有着很大的风险,变更登记前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股权交易双方本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极大可能性是没有缴纳的。

  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转让双方合同约定的平价转让股权不予认可,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也可能要求对被投资企业的历史账务进行查核,并要求扣缴义务人按最终确定的溢价补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另外,税务系统会对历史的股权转让进行复查复核,对于没有完税的股权转让双方来说,风险始终都是存在的,尤其是扣缴义务人,很可能是最终风险和补税的承担者。

  我们建议,即使当地的市场主体未要求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的,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应主动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规处理和完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