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3号 2005-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下发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4]5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 《通知》中所列的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2004年度起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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