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4]6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7
摘要: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及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16号          2004-12-2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市县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省、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一体化”。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同时又有利于加强对其增值税管理,兼顾市、县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省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全省统一汇总缴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属下的市、县分公司(名单见附件1)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及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的增值税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市、县分公司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1.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统一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省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含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统一在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申报抵扣。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交增值税=省公司本部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当期汇总的销售额×17%-省公司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

  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按月计算公司总的增值税税负率。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交增值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当期汇总的销售额×;100%

  3.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按照一定的税负率计算分配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各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进项税额或留抵税额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是按市级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市、县分公司分别缴纳增值税,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1.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②汇总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销售情况,填制的《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③计算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制的《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按当月汇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分配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同期应纳税额的依据。分配给各市、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作为虚拟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差额作为省公司本部本期应纳税额填列在主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税款分配表》是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各市县分公司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省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每月8日前及时下发给各市、县分公司,以便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仍需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税款分配表》交市、县分公司做纳税申报。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于每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缴纳的增值税清单。

  (5)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②市、县级分公司属下各加油站填报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③每月汇总本部及属下加油站当月销售情况,填制的《XX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2-2);④省公司下发的《税款分配表》;⑤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各市、县分公司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各市县分公司应按省公司下发的《税款分配表》填写主表有关栏目,其中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可在当期抵扣的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抄税信息按有关规定填报申报表。为保证申报数据进行“一窗式”稽核比对,《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各市县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与其当月销项税额抄报税信息的差额可作为虚拟进项税额反映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三)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应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省公司向所属市县分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成品油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

  三、日常税收管理

  (一)各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缴销手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协查系统的有关信息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的管理。

  1.市县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对市县分公司和所属加油站实施日常管理,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护及监管以及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

  2.严格审核加油站税控加油装置所记录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数据与加油站同期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所反映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市县分公司及相应加油站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认真核实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允许从销售中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不得从当期销售中扣除。

  4.加强对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销售情况的监督,凡发现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情况的,各地市国税局应当及时报告省局,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四、租赁、归边经营加油站管理

  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尚未理顺税务征管关系的租赁经营油站(租赁经营指租赁经营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租赁期间由该公司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并进行财务核算,出租方一次性或分次收取租赁费)和归边经营油站(归边经营指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与联营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该公司实行单边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联营方只收取规定的承包费用),由所属市、县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租赁、归边经营油站原税务关系可暂时保留不变,但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已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统一汇缴增值税的手续。租赁、归边经营油站名单见附件4。

  五、留抵税额的处理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实现全省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其所属市、县分公司2004年12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仍留在各市、县分公司继续抵扣。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各地级市国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省局下发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公司所属成员单位

  2.中石化广东份公司(XX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3.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汇总表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租赁、归边经营加油站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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