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496号 1996-12-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 四、《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经费管理规定》(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08日 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发票的安全,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发票库房的管理规定。 1、必须配备专用的发票库房,要指定专人保管。 2、发票库房必须安装防盗门窗、铁柜、隔地板、报警器,保证具备防盗、防潮、防火、防蛀的能力。 3、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要有保安人员值班。 二、关于发票运输安全的规定。 1、必须配备专用的发票运输车辆。 2、运票与用车必须是车况良好,全封闭车厢,符合安全要求。 3、有两个以上专人押运。 三、关于发票库房管理员责任。 1、库房管理员责任心要强,未经批准,票房的锁匙不得移交给他人。 2、做好发票入库、出库的登记工作,定期上报入库、使用、结存情况表,定期对库房进行实物盘点。 3、下班后,要锁好门窗、检查防盗报警装置是否正常。 四、关于售票点(含基层售票点) 1、售票点必须购置牢固的保险柜存放发票。 2、售票点每天要进行进、销、存对账,下班后,发票要放回仓库或保险柜内,并锁好门窗、防盗设备。 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1、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 2、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3、其他特殊原因。 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1、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自拟发票样式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发票科或征收所领取并填写《印制发票申请表》。 2、发票科(征收所)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对企业自拟发票的名称、样式、面额、用量、使用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并给予登记存档。 3、企业自印发票的面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由发票科长审批;面额在拾万元以上(含拾万元),由主管税务分局发票科审核后,送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自印企业持经主管税务分局发票科审批后的申请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本复印件到市局发票处审批,凭发票处统一开出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东鹏印刷厂联系印制发票,东鹏印刷厂必须将企业自印发票出库单传递一份给分局发票科。由发票处将印制申请发票科联、征收所联传送分局,发票科、征收所凭以输入电脑。 宝安、龙岗分局所属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由分局发票科集中送市局发票处办理。 5、企业自印发票的数量以6-12个月的使用量为限。 三、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的发票管理制度。 1、有专人保管、保管存放安全。 2、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用、存情况。 3、自印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4、印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用、存、销情况表。 5、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保存五年。 四、税务机关的检查制度。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必须检查自印发票企业一次。检查内容有: 1、各项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 2、查验已填用的发票存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并在印票单位的核销发票情况表签名。 五、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除有权停止批准下一季度的自印申请外,其处罚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略) 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税务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提供如下资料,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1、税务登记证件; 2、单位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发票科、征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发票科、征收所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发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领购簿》,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供票种类、数量及供票方式,向发票科(征收所)领购发票。对批量供应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次供应发票的数量仅限于3个月内的用量。用票户第二次领购发票,应带《发票领购簿》及已用完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供给相应数量的发票,供票机关应实行验旧供新的发票领购制度,并通过电脑检查用票户是否交纳税款。用票户如需领购其他种类或增加相同种类发票数量,按首次领购发票办理领购手续。 四、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征收科(征收所)申请办理代开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必须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五、外省(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六、发票科(征收所)对外省(市、县)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的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保证金按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分为几档(以本为单位),保证金由发票科(征收所)专人负责收取,按业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取保证金必须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发票保证金专用收据。 七、业户变更名称时,要先收回未用完的发票和购票本,才给予办理变更手续;业户报停、注销时,要先收回所有的存根联和未用完的发票及购票本,开业时再重新办理供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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