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5]7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0-20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一[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5]0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5]75号       1995-10-20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一[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5]0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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