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11]57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1
摘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作用,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各税申报,对未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申报的,转税收管理员予以审核确认,核实原因,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1]57号               2011-07-2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业是地方税收管理的重点和税收增长点。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局要求,不断加强和深化管理,房地产业税收连年大幅度增长。但是,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存在不均衡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不同步。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结束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后,出现土地增值税等税种难征、漏征,致使税款流失的问题,确保省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新的增长点的落实,绥化市地方税务局探索出按项目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捆绑计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既完善了以票控税,保证了各税种及时均衡入库,又进一步强化了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对申报征收的审核监控作用。今年1至6月实现土地增值税收入6509万元,增长235%,增收4565万元,占营业税的比值达到48%,税负达到2.4%,其他各税均实现了同步增长。

  现将《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项目管理,解决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不同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以票控税,发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审核监控作用,实现各税统管,均衡入库,在全市房地产业推行按项目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

  一、按项目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比对评估各税

  以房地产项目百元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各税税收负担率如下:

  营业税 销售收入×适用税率(5%)/销售收入=5%;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额×适用税率(7%、5%或1%)/销售收入=0.35%、0.25%或0.0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适用费率(3%)/销售收入=0.15%;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额×适用费率(2%)/销售收入=0.1%;

  印花税 销售收入×适用税率(0.05%)/销售收入=0.05%;

  企业所得税 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12%或10%)×适用税率(25%)/销售收入=3%或2.5%;

  土地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 销售收入×预征率(2%或1.5%)/销售收入=2%或1.5%;

  非普通标准住宅 销售收入×预征率(3%或2.5%)/销售收入=3%或2.5%;

  其他房地产 销售收入×预征率(5%或4%)/销售收入=5%或4%。

  通过当期销售收入,按税收负担率计算当期各税应纳税款(按面积计征的土地使用税单独计算),评估各税是否征收到位。

  二、全面推行项目申报,实现捆绑征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纳税申报时,依据项目当期销售收入,按照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在同一张申报表中实行捆绑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代开发票人员依据项目当期销售收入,按照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实行捆绑征收。

  (三)税收管理员在进行项目巡视、申报审核和追缴税款时,按照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比对各税申报征收是否到位。

  三、严格审核项目申报,促进各税均衡入库

  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监控作用,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各税申报,对未按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申报的,转税收管理员予以审核确认,核实原因,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市局根据房地产业百元销售收入各税税收负担率,对各县(市)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税征收情况进行考核,按月通报,确保各税实现均衡入库。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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