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财会[2021]44号 2021-7-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为持续深化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实验区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关于持续深化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深化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财政系统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实施财政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在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实施内容及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分类实施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 (一)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涉及3项。 1.第87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级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2.第88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此项审批我省已于2013年下放至县级,实行告知承诺)”; 3.第147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省级审批,优化审批服务)”。 (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及2项。 1.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直接取消审批)”; 2.第17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审批改为备案)”。 三、改革措施及监管规则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7项)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为省级财政部门)。 2.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实施。 3.具体改革举措: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执业许可、人员和业务规模、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分支机构人员要求)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事务所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举措。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自省级财政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未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2)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3)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88项)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层级为县级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实施。 3.具体改革举措: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机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准予执业许可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自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未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2)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业务监管部门根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3)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47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审批层级为省级财政部门)。 2.实施范围:全省范围内实施。 3.具体改革举措: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2)专项核查。结合每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执业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3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实施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一并执行。 3.具体改革举措: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实行直接取消审批的改革措施。具备执业条件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证件。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规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以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4.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业务监管部门根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2)专项核查。结合每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第17项)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实施范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一并执行。 3.具体改革举措:对具备执业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执业许可、人员和业务规模、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分支机构人员要求)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事务所实行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举措。具备执业条件的事务所取得分所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审批申请,按照原规定审批程序和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以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4.事中事后监管规则: (1)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2)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四、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两项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告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将具体告知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省财政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4)。 (二)承诺。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书面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开。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四)受理、决定。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财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监管部门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按照程序通知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许可,造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化改革宣传。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区)改革推进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于12月15日前将改革推进情况报送省厅会计处。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不少于10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10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本申请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审批事项,对此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______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书 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手续的申请机构,本行政审批部门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本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级业务监管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中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本申请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对此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执业许可后,行政审批部门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申请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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