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四字[1989]16号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1-21
摘要:鉴于银行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系由总行每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统一提取后,再逐级分配下拨各级行、处的情况,要求各独立核算的行、处要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贴花;上级行只就扣除下拨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6号          1989-01-21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同一笔信贷基金重复贴花。对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在拨出单位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由拨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经接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接受单位不再贴花;对划拨的信贷基金未缴纳印花税的,由接受单位计算贴花。

  二、关于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鉴于银行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系由总行每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统一提取后,再逐级分配下拨各级行、处的情况,要求各独立核算的行、处要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贴花;上级行只就扣除下拨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三、关于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贴花,对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由金融信托公司如数计算贴花;主管银行按扣除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云南省税务局

1989年1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