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6号 1989-01-21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同一笔信贷基金重复贴花。对银行系统内部各独立核算的行、处之间互相划拨的信贷基金,在拨出单位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由拨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经接受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接受单位不再贴花;对划拨的信贷基金未缴纳印花税的,由接受单位计算贴花。 二、关于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鉴于银行从利润中提留的信贷基金,系由总行每年按规定从利润中统一提取后,再逐级分配下拨各级行、处的情况,要求各独立核算的行、处要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贴花;上级行只就扣除下拨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三、关于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如何贴花的问题。 为了避免重复贴花,对银行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由金融信托公司如数计算贴花;主管银行按扣除拨给所属金融信托公司的信贷基金后的余额计算贴花。 云南省税务局 1989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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