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9]13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7
摘要: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37号            1999-07-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核实清理情况填报核实清理统计表(见附件一),于1999年8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第四季度后视本地收入情况,对1998年底前欠缴的"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期初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申请抵顶欠税的企业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第四季度后上报省局审批。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附件:

  1.国税发[1999]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清理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陈欠"两税"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4.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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