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新2901刑初242号 发文日期:2021-0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兵,男性,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0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津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玲,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春元,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诉〔202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哲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兵及其辩护人孙玲、张春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兵在明知没有实际发生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阿克苏ZP建材批发有限公司、阿克苏CYWS建材批发有限公司、阿克苏YB建材批发有限公司、阿克苏TW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名义为山东济宁硕宝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根据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徐某兵注册控制的4家公司共为山东济宁硕宝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1,049,851.7元,价税合计7,225,450.1元。被告人徐某兵从中非法获利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税务稽查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兵违反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之外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 淑 玲 审 判 员 孟 庆 野 人民 陪 审员 王 若 冰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孜乃提古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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