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得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函[2004]199号 2005-7-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88号)精神,对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险种 (一)金盛招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金盛盛世延年养老保险(分红型); (三)金盛盛世顺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二、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险种 (一)恒康开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二)恒康开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三)恒康开安“金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 (四)恒康开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8年期; (五)恒康开安“城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六)恒康开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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