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1]122号 2011-11-1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工作负担,全面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和税收征管质效,省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行简化(以下简称“两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双提高”主题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推进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队伍建设,发挥纳税服务核心业务的作用,以满足纳税人正当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支撑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征管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工作质效,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和征管工作流程。 (二)全面合理原则。对所有涉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收业务全部纳入简化范围,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取消后不影响税收管理的审批项目一律暂停实施或取消。 (三)精简效能原则。结合实际,按照“简便、高效”的要求,简化办税程序,缩短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既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减轻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监督制约原则。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明确职责,严格各类简化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简化后税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简化内容 (一)清理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除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房产税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契税减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等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外,各级地税机关保留以下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1、省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资源税减免。 2、市(州)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3、县(市、区)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退税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核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随军家属税收减免,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安置残疾人营业税减免,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耕地占用税减免。 (二)简化表证单书 1、合并表证单书 将《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等4张表单合并为1张,即:《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具体表样见附件1。 2、减少表证单书填写份数 (1)填写一份,由地税机关留存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自管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自管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自管户)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自管户) 《停业申请登记表》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自管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税(费)种登记表》 《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简并征期认定申请审批表》 《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四类)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填写两份,由国地税机关分别留存的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共管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共管户)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共管户) 《变更税务登记表》(共管户)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共管户) (3)填写两份,由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分别留存的表证单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4)填写三份,由各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留存的表证单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地税机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省级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各一份) 3、取消附报资料 (1)单位纳税人登记、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和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转正取消的附报资料: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无主管部门除外),总机构董事会决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变更登记取消的附报资料: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注销登记取消的附报资料:注销申请报告,总机构注销的,需提交其分支机构的有关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资料。 (4)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开具证明书面报告。 (5)延期申报核准取消的附报资料:税款预缴入库完税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7)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核销、邮寄(电子)申报方式认定、邮寄(电子)申报方式变更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8)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定期定额户变更定额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9)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取消的附报资料:企业上年度损益表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新办企业还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0)减免税申请审批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发票核定、发票核定变更管理取消的附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2)发票发售管理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13)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停业管理、复业管理、银行信息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税(费)种征收方式认定、税(费)种征收方式认定变更、简并征期认定、简并征期取消等业务取消的附报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以上取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纳税人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三)简化填单业务 1、“免单”业务:即对下列涉税事项,不需纳税人填写申请文书,直接由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或口述,依托综合征管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申请信息,无需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办结该涉税事项。 (1)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税控装置用户需提供税控发票数据传输介质)、发票专用章即可办理。 (2)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 2、“免填单”业务:即对于下列涉税事项,可以直接由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或口述,依托综合征管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申请信息,打印出制式文书,由纳税人对该文书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按规定程序办结有关涉税事项。 (1)单位纳税人登记。免填单文书:《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免填单文书:《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3)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免填单文书:《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4)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转正。免填单文书: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免填单文书:《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6)变更税务登记。免填单文书:《税务登记表变更表》。 (7)停业、续停业管理。免填单文书:《停业申请登记表》。 (8)提前复业。免填单文书:《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9)注销登记。免填单文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10)银行信息登记。免填单文书:《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表》。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免填单文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 (1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及变更。免填单文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1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业、房地产业、公路内河货运业除外)。免填单文书:《代开发票申请表》。 (14)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签订。免填单文书:《委托缴税协议书》。 (15)延期申报核准。免填单文书:《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6)发票缴销(发票报验)。免填单文书:《发票缴销(报验)登记表》。具体表样见附件2。 (四)简化签字程序 1.简化为一个签字环节的涉税事项 对于下列涉税事项,只要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当场办结,不再向其他部门流转签字。 (1)单位纳税人登记 (2)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 (3)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4)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转正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6)银行信息登记 (7)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8)变更税务登记 (9)停业申请 (10)续停业管理 (11)复业管理(提前复业) (12)简并征期认定 (1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4)外出经营证明作废 (15)办理登记后首次发票核定(具体限额由各地规定) (16)发票发售 (17)发票缴销(发票报验) (18)发票封存(启封)管理 (19)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 (20)综合税费申报 (21)税费征收(缴款书、完税证、TIPS划款、POS机缴款) (22)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3)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三方协议签订 (24)邮寄、电子申报方式认定 (25)邮寄、电子申报方式变更 (26)房屋、土地情况登记 (27)房屋、土地情况变更登记 (28)应纳税(费)种核定 (29)应纳税(费)种变更 (30)征收方式认定 (3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2、简化为两个签字环节的涉税事项 延期申报核准。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科(所)确定预缴税款方式和预缴税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预缴税款后,办税服务厅核准延期申报事项。 3、简化为三个签字环节的涉税事项 注销税务登记。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于证件资料齐全,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准确的,在缴销发票、报送税控数据和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后予以受理。转税源管理科(所)进行注销清算,结清全部税款,注销税控装置,税源管理科(所)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局批准。 4、减少定额核定次数 对于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或所得额长期未发生较大变化,未达到调整定额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在下一定额执行期开始后不重新核定定额,延用原定额。 (五)实行限时审批 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1、注销税务登记,各涉税事项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延期申报核准,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办结日期不得超过当期申报期的最后一天。 4、申请变更定额核准,在下一个征期结束前,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并办理退还手续。本时限不包括财政、国库等外部门审批办理时间。 6、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7、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29个工作日内办结。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15个工作日内办结。 9、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0、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1、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减免,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房产税困难减免,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局、市(州)局分别为10、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13、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局、市(州)局分别为10、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 14、安置残疾人就业营业税减免,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5、棚户区改造营业税减免,30个工作日内办结。 16、耕地占用税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减免手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17、契税减免,符合减免规定的,当日内办理减免手续;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1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实行分级管理,不征收税款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征收税款的,当日内办结。 19、《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1、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以及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结。 (六)明确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外网网站、各类新闻媒体等,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地税机关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受理税务行政审批投诉和举报电话等,并在办税服务厅公示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附报资料、操作流程等。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部分)的设定依据、申请时间、实施机关、附报资料清单等见附件3。 (七)拓宽办税渠道 1、“综合窗口”受理业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综合办税窗口。纳税人到综合办税窗口可办理所有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的涉税事项。 2、“同城通办”受理业务:城区内的所有纳税人,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局限,根据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择城区内地税机关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受理机关应定期将纸质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1)单位纳税人登记 (2)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 (3)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4)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转正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6)银行信息登记 (7)变更税务登记 (8)停业管理 (9)续停业管理 (10)复业管理(提前复业) (11)综合税费申报 (12)税费征收(缴款书、完税证、TIPS划款、POS机缴款) (1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开具 3、“网上办税”受理业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推进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办理综合税费申报、税费缴纳(TIPS划款)、发票远程申报、发票清零解锁等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简化工作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两简化”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各级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好落实,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分管领导要明确职责,搞好协调配合。要严格执行省局的简化规定,除“免填单”业务和“同城通办”业务可暂不推行外(待信息化支撑条件具备后,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其它简化事项必须在11月底前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按照简化后的相关规定办理涉税事项。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如需设立必须上报省局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审批权限,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简化措施。 (二)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 对于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在提交申请(申报)资料时必须作出合法性、真实性承诺。地税机关受理人员(经办人或办结人)只需审核其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正确性。纳税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的,地税机关已审批、已办结的事项无效,由纳税人(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后续管理,严格禁止以备案、核准、确认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当场办结的所有涉税事项,各级地税机关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办结后,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后续管理监督,做到事后确认。对发现确实存在纳税人(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合法、不真实等问题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依法追究纳税人(申请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四)合理划分内部岗位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明晰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科(所)长、机关各科(处)室、稽查局、分管局长等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在严格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后续管理监督责任在岗位之间进行合理划分。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两简化工作流程的监管管理,对于未按照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涉税事项,当场办结事项未履行后续管理监督职责的,以及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省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附件:1-3【点击下载】 1、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 2、发票缴销(报验)登记表 3、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