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41号 2006-9-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该《办法》向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并做好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起,凡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分厂),不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及分公司(分厂)购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项目,不再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服务指导、协调管理。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属于扩权市(县)的项目,扩权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后直接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要认真做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要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日常监管工作。主管退税机关应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安装后、申请退税前,深入企业实地查验,对需退税的设备进行照相和登记造册。退税部门应加强与征税部门的沟通,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形,其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办法》中第十八条“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还包括5年监管期内发生破产解散等终止生产经营、变更法人名称等情形,只要是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行为,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五、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同时上报《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六、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退税机关除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外,还必须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并暂停办理国产设备退税业务。 七、附件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中“征税机关”为“退税部门”。 八、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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