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3]10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1-23
摘要:本修订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修订)》的通知

茂府规[2023]10号             2023-11-2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修订)》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金融工作局(市上市办)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步伐和上市再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粤府〔2022〕5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上市目标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积极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形成上市后备梯队,力争到2027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家以上;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有较大增长,直接融资比例大幅提升,努力缩小茂名与全省利用资本市场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

  (二)完善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做好企业上市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和引导作用,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共同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畅通、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

  (三)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确立扶持资助对象。同时,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分析拟上市企业经营状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制定科学的上市规划。资源库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引进优质证券服务中介。积极支持境内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本市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进入本市改制上市业务市场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提供服务。聘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一批取得良好业绩的中介机构担任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顾问单位。推动驻茂证券公司与各区、县级市及经济功能区建立挂点帮扶机制,协助各区、县级市及经济功能区开展推动企业上市及发行债券等工作。鼓励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

  (五)引进品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积极引进国内有品牌、有雄厚资金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投资机构参与投资本市企业,共同助推本市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相关部门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茂名的发展。

  (六)营造良好氛围。相关部门、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典型经验,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举办资本市场培训和论坛,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的意识。

  三、大力实施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推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七)设立“茂名市培育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分阶段专项用于以下扶持对象(以下简称企业)的奖励:

  1.在国内资本市场(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取得实质进度的辖区后备上市企业(指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后备上市企业);

  2.总部在我市辖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

  3.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外地已上市公司;

  4.总部在我市辖区注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八)企业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并通过辅导验收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九)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或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或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十一)按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十二)企业在香港等其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三)企业采用买壳、借壳、股权控股方式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四)外地上市公司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我市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因企业主观原因将总部注册地迁出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十五)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融资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本数)的,一次性再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十六)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十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过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对其资产按转让变更登记处理,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有关规定,按产权转让变更处理。

  (十八)加快涉及辖属国有资产企业改制上市的审批。企业改制上市涉及辖属国有股权的,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统筹管理和协调,加快审批工作。

  (十九)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环保排放和用能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探索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二十一)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二十二)茂名地区上市公司和辖区后备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资金符合有关政策的,市财政、发改、工信、科技、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推荐,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茂名市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国家、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级工业园区上市谋发展。凡进入上述园区的后备上市企业除了享受本意见出台的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支持企业进园区发展的各项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相关事项

  (二十四)申报奖励(补)程序和奖励资金分担比例。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当地区(县级市)或经济功能区的金融工作部门(上市办)备案。当每一个上市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提交资金奖励申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经市金融工作局(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资金由市与区(县级市)按8:2比例分担,即市人民政府承担80%的奖励资金,企业总部注册地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承担20%的奖励资金。

  (二十五)市金融、财政、工信、住建、市场监管、审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资、消防、教育、水务、文广旅体等部门要解放思想,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加快企业上市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

  (二十六)落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培育企业上市的责任。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培育上市的任务下达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每年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相应配套资金,制定辖区内的工作措施和具体的扶持办法,并抄送市金融工作局(市上市办)备案。

  (二十七)上述财政性奖励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二十八)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修订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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