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为全力推进“科技引领”工程,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工作,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制定《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制定依据 《措施》主要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和《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江府〔2022〕16号)为制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措施》中共有九项扶持措施,包括初次认定补助、重新认定补助、整体迁移补助、高企创新标兵扶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补助、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补助、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研项目申报重点支持等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 (三)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整体迁移落户到我市,且落户时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高企,按照企业落户当年研发费用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为促进高企高质量发展,我市推动实施高企创新标兵评选工作,并在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子女就学、工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保障用地供应、上市挂牌、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着力培育一批创新性强、经营成长快的优质科技企业。 (五)支持高企牵头建设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补助30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六)支持高企建设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最高补助5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七)支持高企实施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具体按照《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执行。 (八)支持高企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通过高企认定的申报单位,在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等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予以重点支持,具体按照《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江科〔2020〕115号)和《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江科〔2021〕92号)执行。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及市科技局官网等途径发布高企补助资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江惠通平台进行申报。 (二)县(市、区)核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江惠通平台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加具意见,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复核公示。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该年度高企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江惠通平台及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高企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下达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0750-8220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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