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支机构是怎么定义的?它能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吗?税务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1、我们没有查到严格意义上的三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正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96号)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因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三级分支机构应属于母公司的孙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单位必须办理营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上述分支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且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发生应税行为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一般纳税人, 那么在按相关规定领购了发票之后,发生应开具发票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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