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吉财税[2021]169号 2021-03-08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按照“十三五”期间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7]5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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