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6-28
摘要: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06号      1998-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法规》(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减轻企业包袱;24175(17-2)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账。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

  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

  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按法规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

  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按法规向企业出具坏账损失的证明文件;

  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法规;

  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

  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

  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法规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

  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2.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24175(17-4)

  3.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方便企业,政策落实要充分、到位;

  4.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安排要与全国的统一部署协调一致。

  第十条 企业调账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根据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再次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重点复核,在此基础上调整有关账目,进行必要的税收、财务处理。

  (二)基本要求:调账前要对企业整个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如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并向主管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要严格按照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进行调账。第二章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分级、分系统地组织实施。其中:中央各部门、单位直接管理的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集体企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税收征管范围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或设立临时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资金核实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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