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鲁税三字[1989]40号 1989-05-2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2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条第九款废止。 5.依据鲁地税函[2008]12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本法规中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免贴印花的规定废止。 6.依据鲁税三[1990]46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按规定贴花的通知,自1990年05月18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鲁税三[1990]46号文抵触的内容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同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条款废止]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数计算,凡是年初资金总额比累计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仅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年度中间资金增加的,也不再贴花。对非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帐簿的应按照总分类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贴花。 2、根据《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除国营企业外,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投入,联营投入等;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自有流动资金=投资基金-(固定及长期资产-设备借款-长期借款) 投资基金=乡投资基金+村投资基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个人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 3、关于金融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4、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其进货登记簿和粘贴簿都是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帐簿,应该按件定额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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