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89]71号 1989-09-1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鲁税二[1989]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便[1989]8号和国税地[1989]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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