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1]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01
摘要: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1号              2001-02-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护肤护发品消费纳税人取得的“香皂”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汽车轮胎消费税纳税人取得的“子午线轮胎”销售收入应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消费税计税额中征收消费税。

  二、各有关区、县国税局要及时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消费税的企业进行调查,对生产免税的香皂、子午线轮胎产品,要测算2001年消费税税源减少的情况,并将测算及调查情况于2001年2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