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97号 2004-04-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办《关于部分车辆申请退税问题的函》(深车函[2004]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3月1日起,调整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鉴于我市收文时间比规定执行时间滞后19个工作日,造成部分车辆在3月1日与3月26日期间仍按原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经请示总局,市局研究决定,有关车辆退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经调整后确属下调最低计税价格,且已按原计税价格计征车购税的车辆多征部分予以退税。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书面申请、车主身份证明、《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 三、车购办经核对申请资料与档案资料一致,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并重新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联交付纳税人,一联集中由市局统一移送车管所归档。 原已移送车管所的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联的回收归档问题由市局与车管所另行研究解决。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业务处室、计划征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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