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46号 2004-09-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需认定的钢铁企业,由该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局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定,市局审定后,批复各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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