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111号 2005-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2005年5月1日前仅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在我局主管区(分)局补办税务登记,并按新办登记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对部分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而不需申报纳税的单位,前台可先在CTAIS中作税种登记操作,但不向其发放《税种认定通知书》,待《税务登记证》打印完毕后,于当天作税种登记删除。 三、凡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5]6号)中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而不需在我局申报纳税的中介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的逾期登记违章处罚,均作免于处罚处理。该类免于处罚业务由税务登记受理机关直接审批办理。 四、对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而不需申报纳税的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除与税务登记相关的业务外,暂不需在我局办理纳税申报等其他涉税事项。 五、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仍按照我局现行规定执行。六、市局将于近期对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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