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14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5
摘要: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式样见附件1)。省局也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报》和省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并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严格按照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总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征管司)。

  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

  5.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

  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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