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6]140号 2006-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第一点第二款的第3、4、5句废止:“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结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在换证前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也要进行一次确认,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发证管理机关在各市地税网站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原发证管理机关也要及时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部分废止]新税务登记证件由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地需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税务局直接与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订购,并直接办理印刷成本的结算手续。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地税机关不得提供,由纳税人自行到市场购买使用。 (三)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式样见附件1)。省局也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报》和省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 二、表证单书的使用 为适应我省“大集中”系统的需要,省局对税务登记表(含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个别栏目及有关的填表说明作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具体样式见有关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表格。请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一项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税务登记环节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线工作,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动员工作,让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到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心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于已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管员平台上线的征管机关,要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认真细致地对管户进行宣讲、提醒和辅导。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4个月内对全省(不含深圳)近170万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好此项工作,根据管户情况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计划,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办理,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四)加强沟通、总结经验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 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税务登记表 3.税务登记表填表项目代码表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5.变更税务登记表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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