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7〕83号 2007-04-06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问题的请示》(哈国税发〔2006〕23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的检测应按照GB/T15229-2002的标准执行。轻集料采用陶粒的砌块,如掺渣量高于30%,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如掺渣量低于30%且检测为合格产品,应按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中的“其他废渣”应为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以外的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具体废渣范围参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6〕012号)第一条第二、三款有关工业废渣、其他废渣的规定相应废止。 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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