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7]245号 2007-12-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发票的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秩序,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新版发票替代原纳税人手中使用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作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 二、新版发票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发票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 三、新版发票的规格为190MM×93MM=40开。该新版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印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字体为哥特体,发票联采用无色变光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新版发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71205” 。该发票共5联,第1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2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3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4联为备查联,印色为绿色;第5联为存档联,印色为红色(发票票样附后)。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地税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新版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每箱1000份,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五、新版发票由市交通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崂山分局)购领,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的购领、发放、缴销、保管等内部管理工作。 六、市交通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收入信息及时反馈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七、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要将市交通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反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收入信息与该机构自行申报的经营收入信息进行比对,对收入申报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各单位库存的旧版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8日前到市局办理库存发票缴销手续;各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持有的旧版发票于2008年1月31日前到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青地税发[2006]43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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