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发布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3
摘要:  为规范宁波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宁波国税近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为规范宁波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宁波国税近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企业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入汇算清缴范围。

  办法要求,纳税人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办法还要求,纳税人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可采取直接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网络、报盘)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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