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提供何种证件开具自产自销证的批复[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242号 2002-1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提供何种证件开具自产自销证的请示》(宁国税征字[2002]第16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规范对农业产品的税收管理,统一农业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办理口径,对我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办理自产自销证明的,应由农业生产者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户口簿)和所属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凭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核签自产自销证明。 此复 抄送: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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