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加工厂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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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0
摘要: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博兴县某金属加工厂,1999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23人,总资产12386739元,主要通过收购废旧蓄电池进行铅加工、铜铝铸件等加工业务,独立核算,所属行业为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评估对象确定...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博兴县某金属加工厂,1999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23人,总资产12386739元,主要通过收购废旧蓄电池进行铅加工、铜铝铸件等加工业务,独立核算,所属行业为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评估对象确定
在日常分析当中,税收管理员发现该纳税人与辖区内4户同类型用废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相比,其2006年共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61份,是份数最少的,仅占其他4户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总份数的13.41%.但抵扣金额却达到了3586692.2元,占其进项税额的比例达到了89.97%,占其他4户企业总废旧物资抵扣金额的比例达到了43.04%.从其日常监控情况和行业工艺流程来看,废旧物资抵扣金额占进项税额比例明显偏高。因此,评估人员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信息采集
通过日常监控和实地了解,该企业所属行业从投入产出比上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指标:
1.该行业废铅产出成品铅的比例为1.05∶1;
2.该行业采用工资计件发放人员工资,计件工资为265元/吨;
3.在能耗上,主要使用原煤和电力。原煤与产成品的比例为1∶0.05,电力耗用为20千瓦时/吨;
4.在理想状态下,该行业的理论税负率在5.16%左右。
根据以上指标,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的以下信息进行了采集。
(一)内部信息采集
评估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中对某金属加工厂的申报纳税、废旧物资发票开具等数据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
(二)外部信息采集(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主要掌握企业的以下外部信息:
1.销售信息:该企业主要通过收购废旧蓄电池和成品铅,生产销售红丹、铅粉和2号铅3种产品,账簿记录2006年该企业销售红丹3031.13吨,销售铅粉174.95吨,销售2号粉69.37吨,共计销售产品3275.45吨。
2.原材料使用信息:2006年,该企业购进废旧蓄电池6476.49吨,铅锭250.02吨,共计购进原材料6726.51吨,每吨废旧蓄电池可以提取约60%的废铅。通过对企业2006年每月的收购数量、产量和销售数量的采集,制成“收购、产出、销售曲线图”,经比对发现2006年该企业原材料购入量与成品产出量基本吻合,但1月、12月产出量大于销售量,应产生部分库存,经了解,12月底产成品库存量为189.546吨。
3.能源消耗信息:该企业2006年生产产品3432.32吨,用电74318千瓦时,平均每生产1吨产品消耗21.65千瓦时电;耗用原煤186吨,平均每吨产品耗煤0.054吨。
4.人工费支出信息:该企业2006年账务记录全年支付工资981234.81万元,平均每生产1吨产成品支付285.88元的工人工资。
疑点分析
1.该加工行业人员工资与企业产成品的重量比例关系相对基本固定,该行业产品人工费为265元/吨,即每生产1吨产成品就需要支付265元的工人工资,该企业2006年账务记录全年支付工人工资981234.81万元,根据支付的工资,该企业约产出成品3702.77吨,而账面记录销售产成品3275.45吨,年初产成品存货32.68吨,年终产成品存货189.55吨,全年加工产成品3432.32吨。经测算,企业产成品数量与账簿记录不符,可能少计产出成品270.45吨。
2.该行业的基准投入产出比为1.05∶1,该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为1.1∶1,即每投入1吨废铅生产出0.91吨产成品,低于同行业基准水平。2006年该企业成品产出数量约为3702.77吨,需耗用粗铅4068.98吨,如扣除该企业使用外购的半成品粗铅250.02吨,应购进废旧蓄电池6364.93吨(按1吨废旧蓄电池可出0.6吨粗铅计算3818.96÷0.6=6364.93)。而该企业账务记录购进废旧蓄电池6476.49吨,且年终废旧蓄电池无库存,可能多计收购废旧蓄电池111.56吨。
3.该企业收购的原材料废旧蓄电池去除里面的电瓶液及废旧塑料等杂质(约40%左右)后,只用取出的铅板来冶炼红丹和铅粉,拆除的废旧塑料作为废品可以销售,但该企业所剩的废旧塑料在账簿上没有记录。
4.该企业主要的生产动力为原煤和电能,在账务上没有原煤的购进记录。据同行业耗煤数据测算显示,该行业每产出1吨成品铅,需耗用原煤0.05吨,该企业共耗煤186吨,据此匡算产量为3720吨。并且根据该行业的吨铅耗电量20千瓦时,该企业耗用电量74318千瓦时,算得产成品应为3715.9吨,二者估算结果均大于企业账簿登记产量。
约谈举证
针对以上几个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对于这几项疑点该企业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企业要求自己检查。
经纳税人自查,主动承认存在以下问题:
1.该企业采取将没有取得抵扣凭证的原煤全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方式抵扣进项税,多抵进项税额10394.27元。
2.该企业将从收购的废旧蓄电池中拆出的废旧塑料等下脚料92.2吨销售后未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28213.2元。
3.该企业2006年销售货物红丹135.25吨,未申报应税收入2037462.82元,少申报增值税346368.68元。
三项累计造成少计增值税384976.15元。
评估结果
确定问题后,评估人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责令该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10394.27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责令该企业补计销售收入2203422.82元,补提销项税额374581.88元,共计补缴增值税税款384976.1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25023.45元。该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并作了相应的账务处理。补税后,该企业税负率达到了5.11%,接近该行业的理论税负率5.16%.
因该企业能够主动发现问题,认真改正错误,配合态度好,并且自查数据与评估结果相近,所以未移交稽查。由于该单位办证时间为2002年以前,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为地税局所管辖,评估人员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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