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涉税政策解读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逯振友 梁仁琼 人气: 时间:2012-11-20
摘要:  某公司2012年7月转让一项新技术,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700万元...

  某公司2012年7月转让一项新技术,总收入36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270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20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7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900万元,该项资产在使用期间已摊销扣除了12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20万元。该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税收优惠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税收优惠的计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即: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如上例,该公司2012年度技术转让所得额=(3600-700)-(900-120)-20=2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00-500)×25%×50%=200(万元)。

  企业申报时限及报送的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减免主体为居民企业,减免对象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标准为一个年度转让所得的总和,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符合上述三个要点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例如,假设上述公司技术转让项目没有单独核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7000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非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不能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