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和宁波市12月开始“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宁波市已自2012年8月起,陆续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以便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需要注意的是,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相关纳税人应该于12月开始申报缴纳增值税。
投资苏州合伙创投企业可抵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文件规定,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免税额提升
近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2]55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厦门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购买台湾商品额度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
根据文件规定,小额商品免税会有数量限制。比如,雪茄烟只能是每人每天100支以内免税,玉米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咖啡是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中税协出台涉税鉴证业务约定指导意见
近日,为规范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特制定《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指导意见》(中税协发[2012]62号)。
中税协指出,注册税务师行业规模的发展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税务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日益成为风险主体,新业务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义务.为将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根据2012年执业准则委员会议定,特将《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审稿)》关于实务操作的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的形式予以下发,促进行业提高风险意识,指导事务所和税务师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直接投资外汇的限制进一步放松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大大减少直接投资项下行政许可事项。另外,《通知》取消了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其中,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现有管理程序进一步简化。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运用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须缴税
近日,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该办法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乘坐航班火车或住宿可凭证办理手续等一系列待遇。
在缴纳所得税方面,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将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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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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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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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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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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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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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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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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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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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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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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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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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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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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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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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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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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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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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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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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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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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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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