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来发现相关会计文件和税收文件中对“资本公积”有全新的规定,感觉是对原来“资本公积”概念的颠覆,难道是会计准则上有“资本公积”有了新的规定? 答:是的,这个变化不是渐进式,而是直接突然死亡形式,这个变化也是让所有会计觉到措手不及,现在几乎有80%的企业会计仍然按照原来规定在核算“资本公积”,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这虽然不防碍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但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人对“资本公积”税收事项的判断和误解。 ②把企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划归为可进可出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把企业与股东形成“一项业务”交易产生利得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所以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因此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否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核算内容被重新设定后。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对两大类资本公积进行新定义: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⑥可转债的分拆;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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