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分房仿佛已经离我们已经很久了,但现在,据说格力要给员工提供住房了,有人问,免费住公司的房子,交不交税呢? 要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写得清清楚楚: 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它”二字,往往有一网打尽的功效。 因为你是公司的员工,从而免费住公司的房子,或者低租金租公司的房子,其节约的租金支出,就是一种“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以就构成了工资薪金的一项所得。 员工一旦有应税所得,公司就有扣缴义务,如果公司应扣未扣,在公司就是违法,在个人就该补税。 具体的金额,要参照市场价格来定。比如,60平方米的房子在当地租金什么价,减去员工支付的金额,按这个来计算。 董总要记得扣个税哦。 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是倒班睡觉,或者建筑工地睡觉,或者野外工作睡觉,或者出差睡觉,或者外派驻外睡觉,从而免费住了公司的房子(或板房、酒店等),都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或者理解为一种工作的必备条件,是被迫的住房,而非取得经济利益,所以都不属于个人所得,不交税。 记得曾经有一家客户的成都分公司,租了五星酒店一层做办公和员工住宿,这就是典型的工作条件,凡尔赛一点的抱怨是:真想回家啊,五星酒店住久了住得想吐!这种“被迫”的住宿,的确不是所得、不交个税。 反之,凡是过日子的支出被节约了,就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就要交税了。 有些员工希望房子低价——比如半价或成本价卖给给自己,据说董明珠也在考虑这个事,这当然是好事,以前国企也是这么干的,解决了一代人的住房问题。应该点赞。但同理,员工取得这种房产差价利益(与市场价比较),也是一项所得,也要一次性并入当年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企业要留住人,首先是留住心,有恒产者有恒心,能解决员工住房后顾之忧的企业,是良心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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