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3]5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6
摘要:各州、地、市地税局负责将“营改增”纳税人缴销和库存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青海省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统一集中,由发票管理部门组织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情况上报省地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3]59号      2013-7-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青海湖景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制转换方案》规定,经青海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研究,就“营改增”纳税人发票延期使用及销毁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的“营改增”纳税人于2013年8月1日零时起统一使用国税普通发票,并按国税普通发票管理要求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系统发票(除“营改增”纳税人自印的地税监制发票)。各“营改增”纳税人于8月10日前将停止使用的地税发票以及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各州、地、市地税局负责将“营改增”纳税人缴销和库存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青海省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统一集中,由发票管理部门组织并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统一进行销毁,销毁情况上报省地局。各基层地税局负责“营改增”纳税人缴销的其他地税系统发票核销,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剪角作废。

  二、“营改增”纳税人自印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1月31日,包括“青海省汽车客票”、“青海省公路运输补充客票”、“青海省公路运输小件寄存发票”、“青海省出租车定额发票”、“青海省公共交通客票”、以及西宁机场和玉树机场在机场内部使用的“西宁曹家堡机场地面旅客运输定额发票”、“青海省停车费专用发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上述发票延用期满后,各主管国税机关将未使用完毕的地税监制自印发票按票种、代码、剩余数量、号段、版别、联次等内容进行整理统计,国税局、地税局税收管理员审核签章后,统一向州、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上报,由州、地、市国税局牵头,于2014年3月1日前与州、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共同完成发票销毁工作,销毁情况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三、各基层地税局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地税系统空白发票作废损失统计,按照《青海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费保障方案》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