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关于《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郑州新区地税 作者:郑州新区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5-01
摘要:关于《印发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的解读 一. 争议处理业务基本流程 见附件 下载: rar 文件 二、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一)目的...

关于《印发<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  争议处理业务基本流程
——见附件 下载: rar 文件

二、制定公告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纳税人因对存量房评估工作的误解、疑虑而引起的纳税争议,依法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法律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存量房争议申请如何受理?
(一)纳税人申请。存量房评估系统生成的计税评估价格高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如纳税人无异议,则直接以计税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有异议且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其申报交易价格真实、争议理由正当的书面证明材料。

存量房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高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时,如果纳税人不接受计税价格,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放弃交易,也可以选择争议申请。

(二)受理机关。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分局受理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存量房争议申请;郑州航空港区地方税务局、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分别受理其辖区内的存量房争议申请。

四、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的程序是什么?
(一)书面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主要是核实纳税人申诉理由和审核材料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正当理由的审核。理由是否正当,《办法》列举了八类,即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
2.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
3.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4.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评估价格;
6.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7.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房屋价格认证结果的;
8.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其中,第三、四种情形,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进行确认。

(三)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实地调查确认。

(四)争议申请的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下达《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附件1)或《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五)争议申请的处理。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存量房计税价格管理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复核只进行一次。对同一存量房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

五、纳税人如何申请行政救济措施?
(一)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纳税人提出行政救济的理由。纳税人对《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

(三)依据、程序、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政策——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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