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到境外做监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3年,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数可以是4800元吗?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为居民企业,到境外做监理项目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予以抵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3年,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可按4800元扣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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