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网上办税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14]90号 2014-06-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市局扩展了“网上办税厅”网上办税系统功能,开通了网上申报缴税、网络发票、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等多种功能,纳税人可以在网上提交涉税申请、上传涉税资料、查看办理结果等,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购买了网上办税系统软件服务商的相关服务,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实现了免费使用、免费培训、免费咨询。为进一步扩大网上办税系统的使用,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网上电子申报,扩大网上办税系统使用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尚未开通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局要积极做好网上办税系统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纳税人开通使用网上办税系统。要简化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网上办税系统开通工作。要积极做好网上办税系统使用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为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新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各基层局要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为纳税人办理开通网上办税系统相关手续,同时为新办纳税人进行网上办税相关功能的培训工作,以方便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网上办税纳税申报方式。 三、为方便自然人网上办税,目前市局在网上办税系统开发了高收入、两处以上所得自然人申报功能,还开发了自然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功能。对办理自然人注册的纳税人或需要网上办税的自然人,如属于上述网上办税功能纳税人范围,各基层局应积极引导自然人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系统。 四、近期市局积极扩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在网上办税系统所有涉及申报缴库的软件模块上开发上线了网银缴税(目前仅限市工商银行网银)功能,目前已开通网上办税系统的各类纳税人可以使用网银直接办理缴库。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已不是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必备条件;对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与开户银行、地税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缴库,也可以通过网银缴税方式缴库。下一步市局将继续会同各商业银行扩大网银缴库范围,各基层局要积极宣传好网上办税缴库的便利,积极引导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系统。 五、为规范网上办税系统开通手续,市局制定了《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系统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系统备案表》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网上办税系统开通手续。《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系统备案表》是重要的法律责任确认文书,各基层局要做好归档保管工作。 六、为方便开通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原《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2]6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应报送的纸介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统一装订后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2号)规定的“纳税人的纸质报表资料应集中订册,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纳税人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应集中订册,分别于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将上半年、下半年应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统一装订后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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