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税负问题 今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从7月1日开始,将商品混凝土原来的6%简易计征率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使本来就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混凝土进项税抵扣问题,又增添了再次降低税率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负担。 理论上说,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某一方面的发展,其支出应当是由国家负担,不应该转嫁给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而在行业内自行消化。为此,我们要求,作为建筑业主要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其增值税简易征收所带来的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应当在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即使要求商品混凝土销售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但其扣除进项税的比例(3%)也很低,难以使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公平的进项税扣除。因此,我们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有效的商品混凝土购进发票额为计算依据,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除额,进行纳税扣除。
(六)关于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沙石等地方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我们建议,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购进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料的实际支出额为计算依据,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扣除。
(七)关于甲方供料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二、对建筑业营改增短期过渡性政策规定的建议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和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则我们建议,要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原则上老合同老办法,新合同新办法,分别纳税。具体来说,营改增后承揽的新合同工程,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增值税前的老合同工程,仍然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5年,也可以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里,采取上述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的过渡办法,好处是公平、合理,但具体操作上,交缴双方都很麻烦和繁琐,需要事先做出更详细的设计和安排。
(二)关于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和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则我们建议,以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点前生产用存量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营改增”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出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在相应的合同工程上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以限定为3—5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 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采取上述办法对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进行计算抵扣,对企业是公平的,但具体操作上,与上述采取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的过渡办法一样,交缴双方都很麻烦和繁琐,需要事先做出更详细的设计和安排。
(三)关于给与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问题 时至今日,上海“试点”已经过去将近三年,此间,虽然建筑业营改增的外部环境已经有所好转,但影响建筑业税负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失;同时,降低建筑业11%试点税率的可能性极小。为了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健康推进,综合考虑了区分新老合同工程分别纳税和生产用存量资产进项税抵扣等问题的操作难度之后,我们建议,在建筑业实施办法中,全国应统一明确规定,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
对税负增加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是财税部门在营改增试点中总结和倡导的一项有效措施。给予建筑业3-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还具有以下好处: 2.有了这3—5年的过渡期,就可以不再单独考虑解决新老不同合同工程的纳税问题和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扣除问题。 3.即征即退政策,是一项“符合条件即退,不符合条件必然不退”的定期过渡性政策;全国统一做出规定,由企业法人机构所在地相应税务机构具体承办退税,公平合理,简便易行。既没有任何麻烦,也不会产生任何混乱。 4.全国统一做出规定,能避免数万户建筑企业分别与当地税务机关“讨价还价”式的“一对一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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